天津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转专业及个性化培养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转专业及个性化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学〔2026〕6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天津大学一流本科教育跃升行动方案》,给予学生更大的专业选择权,鼓励学生自主设计学业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天津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转专业及个性化培养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3 月 9 日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天津大学一流本科教育跃升行动方案》,给予学生更大的专业选择权,鼓励学生自主设计学业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修专业确认是指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需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主修专业。入学时已明确主修专业的学生不在主修专业确认范围内。转专业是指学生通过相应的考核程序转入另一主修专业继续学习。个性化培养是指学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按照学校批准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完成本科学业。学生选择专业时应符合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三条
学校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转专业及个性化培养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具体安排按当年学校发布的通知执行。各大类/学院(部)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相关协议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主修专业确认按照大类内“遵循志愿”原则分批次进行,学生可在大类内任选专业,具体开展时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执行。
第五条
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大类应制定主修专业确认工作的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公开发布。细则中应明确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专业确认原则、涉及学生范围及专业确认时间安排等。细则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修改。
(二)专业志愿填报与审核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填报专业志愿申请,志愿填报截止后不能变更。如学生未按时提交志愿申请或不符合申请专业的限制条件,大类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分配到某一专业作为主修专业,并在公示时予以说明。
(三)名单公示与确认
各大类按照实施细则完成专业确认后,应对进入各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各大类应将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公布。
第六条
本科生转专业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遵循 “转出无门槛,转入有要求” 原则,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制定院(部)级转专业实施细则
各学院(部)应制定本单位转专业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公开发布。细则中应包含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各专业可接收名额、接收条件、考核方式等,相关内容公布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学院(部)不得超额接收,不可进行专业调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请转专业:
- 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专业志愿填报与审核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转专业志愿申请及相关材料。转专业报名截止后,填报的志愿不得变更,转入学院(部)将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对所有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三)转专业学生遴选与名单公布
各学院(部)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遴选,并对通过转专业遴选的学生名单及全部报名学生的考核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
各学院(部)将通过遴选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名单公布后,学生不可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七条
民族班学生、港澳台学生、服兵役期满已办理复学(恢复入学资格)学生转专业可不受转专业名额限制,可单独排名,由学院(部)决定是否接收。
第八条
如学生在修读已有专业的同时,基于专业兴趣自主修读并获得其他专业培养方案的主干课程学分后,可在获得所在单位本科教学及学生工作负责人的书面推荐基础上,在 三年级结束前 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单位提出自主修读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拟转入学院(部)综合评估,教务处与学工部联合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可转入相应专业毕业。各专业需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考核要求。
第九条
未来技术学院等国家级学院或人才培养平台可试点探索个性化培养模式。经所在学院(部)评估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可在基本完成基础类课程学习并达到要求后,向学院(部)申请个性化培养,并提供课程体系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等详细的学业规划。
试点学院(部)应制定本单位个性化培养的实施方案,包括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培养目标和模式、质量保障机制等内容,报教务处审核后施行。其他学院(部)可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和培养能力,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实施个性化培养的学生如需转专业,应按转专业相关要求执行,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要求进行毕业和授学位资格审核。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挥专业教师与辅导员队伍的协同作用,为学生提供相关专业介绍及咨询指导,确保专业确认、转专业和个性化培养工作平稳有序。
第十一条
学生在公示期内对主修专业确认或转专业名单如有异议,应以实名书面方式向相关大类/学院(部)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大类/学院(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向学生反馈结果。
主修专业确认或转专业名单公布后,学生如对名单有异议,应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教务处申请复核。教务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修专业确认” 条款适用于 2026 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原《天津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实施办法》(天大校教〔2018〕19 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转专业及个性化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天大校教〔2026〕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