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 2026 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中文名称为 天津大学,简称 天大;英文名称为 Tianjin University,缩写为 TJU,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 “双一流” 建设高校。
我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 92 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6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生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和资格、考核办法、录取规则、拟录取名单等事项。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学校整体招生宣传,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 2026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我校按不超过年度本科生招生计划总数的 1% 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对于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学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要求,非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我校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天津大学 2026 年本科生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105%。
第十二条 我校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 20 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我校在录取时确定大类(专业)的原则是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大类(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由高到低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位进行录取;没有同分排位的,按照考生实际高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也相同时,大类(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志愿顺序也相同时,依次按照实际高考成绩的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各招生大类(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教学均以英语为主,不限男女性别比例。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大类(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大类(专业);所有大类(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 退档 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充分的省份。
第十五条 我校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强基计划、运动训练单招、港澳台侨生等类型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招生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以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强基计划、运动训练单招等形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相关协议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我校本科生各专业每位学生学费标准如下。
1.一般招生专业学费为 5200 ~ 6200 元/年。
2.环境设计专业学费 12000 元/年;软件工程前两年学费 5800 元/年,后两年学费 14000 元/年。
3.合作办学专业:
(1) 天津大学亨利学院 是设立在海南自贸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英国雷丁大学亨利商学院合作。供应链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 11 万元/年;
(2) 天津大学利物浦福州联合学院 是设立在福建省福州市滨海新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英国利物浦大学合作。智能医学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 12 万元/年;
(3) 天津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深圳未来技术学院 是设立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大学城国际校区的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由天津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智能医学工程(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学费为 13 万/年。
我校本科生每位学生住宿费为 1200 元/年。
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我校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新生报到和培养阶段的校区安排,以我校当年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系统构建 “经济资助、思想引领、精神激励、素质拓展、成长保障” 五位一体的全方位资助育人体系,同步打造 “奖、助、贷、勤、补、减、免、偿、险” 九位一体的全方位经济资助保障网,为学生成长提供全周期、多维度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资讯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 学校网址:https://www.tju.edu.cn
- 招办网址:https://zs.tju.edu.cn
- 本科生招生咨询电话:022-60316985
- 举报邮箱:tdjb@tju.edu.cn
对于招生期间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